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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西诚信观比较和隐私权

中西诚信观比较和隐私权

1.隐私权与信仰道德观有关
  
    很多人总是把隐私权和人权挂钩,是的,隐私权确实是西方所谓的基本人权之一,甚至适用于对待犯罪嫌疑人和战俘。但是,作为维护人权的必要手段——国家主权,作为个人权利的集合——公众/社会权利,有时又是确实和个人人权的边界有所冲突,而西方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几乎毫不犹豫的选择人权至上,成为一种无需质疑的无可辩驳的主流观点,这必然与道德、宗教信仰有关,因为只有它们才能直接左右个人的思维模式,决定个人的思维选择,取得社会共识,这又是因为它们才能定义什么才叫做“好”事,什么才叫“正确”的事,什么叫做“正义”。
  
    和隐私权密切相关的就是“诚信观”,因为这两者貌似矛盾而互为补充依托。对基督教稍有些了解的人都知道,基督教义要求绝对的诚信,即无论如何都要诚实,而中国传统道德观,则往往对诚信有所区分界定。当俺们详细归纳分析后,却又会得出一个截然不同的现象,即基督教的诚信是“被动的”,中国传统道德观的诚信是“主动的”。西方人所谓诚信往往体现在被提问时,而中国人所谓的诚信则要主动告诉你一切才“算数”。
  
    一个很简单的例子,在“改革开放”后,北方人和南方人合作时,常说早“开放”的南方人“狡猾”,因为南方人常“钻”合同的“漏洞”,比如某事没有具体条款约定,可以做到2也可以做到1,那么南方人常常做1而不会是2,但北方人本“以为”他会做到2,但合同既然没有具体约定,也就无可奈何,只好自己郁闷去了。如果作为西式的道德观判断,南方人并没有任何过错,因为西式诚信就是被动的,没有约定就可以自由去做,这也符合西式的法理思维;但如果作为中式的道德观判断,南方人就有过错了,因为中式诚信是主动的,你能做到2就要做到2,不论有无约定,才能叫做“诚信”,也同时也是中式法理思维。
  
    又比如著名的法律用语,“坦白从宽,抗拒从严”ok“你有权保持沉默,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”,现在大家一般倾向于后者,但美国法律对于已被“确认”得罪犯得“认罪”与否其实也有不同的判断,因为按西方宗教信仰,“忏悔者可得宽恕”,而中国道德判断则认为“主动坦白”才获道义支持,方表示忏悔,故从宽。
  
    你看,信仰道德观“无微不至”的影响责俺们的方方面面。实际上,虽然私有财产和隐私权有相辅相成的关系,但私有财产更接近现实利益范畴,隐私权则在信仰道德观领域。
  
  
    2.中西诚信观比较
  
    中国古代早就认为诚信在现实社会中无法“绝对化”,尤其是对敌对方时,对敌人“诚信”无异于对自己人的叛变,从而引申出对敌人应“主动”“绝对”“不诚信”即主动欺诈,对自己人应“主动”“绝对”“诚信”的信仰道德观。
  
    西方信仰则要求诚信应没有条件的绝对化,但不想说的就可以不说,对方也不能强迫,这才能确保绝对诚信在现实社会中能够实现。(比如一条著名的西方外交家原则:“可以巧言掩饰,而不可故意欺骗”,就是可以被动的不说或兜圈子,但不能故意骗人家,否则就是与根本的信仰道德观冲突的,第一种行为被视为“合理的无奈”并有技巧性讲究,第二种行为则被视为卑鄙的违反信仰的恶劣行为。)从而就引发了“隐私权”,来这个维护“绝对诚信”本身,也即,“捍卫隐私是为了绝对诚信之现实实现”,这是其信仰道德观的实质。
  
    中式的信仰道德观并非落后和一无是处的,实际上,它更具有内部团结力,这是与先民们长期占据东亚大陆最富饶的大平原地区分不开的,内部必须非常团结才能应付自然灾害和外敌入侵,所以内部之主动诚信和对外之主动欺骗才成为遵循的原则,它所体现的信仰观才能将如此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中国凝聚起来。
  
    如果深入分析信仰意识实质,可以认为,欧洲中世纪实际处于一个由基督教联合起来的“国度”中,不仅内部是高度地方自治的封建制,国与国之间的信仰也是相同的,他们都服从于一种信仰决断,这好比周天子之下的春秋各诸侯国之间的关系,它们之间即使有战争,也大多是纯政治/现实利益之争,而不能越宗教教义之界限。而中国早已实现内部的统一,进入高度中央集权的帝国时期,而中国的邻国们由于地理和生产力因素等,信仰观和中国是有很大区别的(这是“非我族类,其心必异”的主要原因),中国就形成了内外截然相反的“诚信观”。
  
    中式和西式的信仰道德观早已自成体系,在体系内部互有妥协和制约机制。但中式和西式的信仰道德观又可能产生趋同的问题,就是超越了“度”的泛化问题。
  
    西式的问题在于隐私权的扩大化,往往造成新生事物无自我约束力,造成国家社会凝聚力的下降;中式的问题在于敌我界限引入国家内部,将战争中的“技术性”欺诈引入内部商业竞争和各个社会领域中,造成诚信的虚无化,甚至社会诚信的崩溃。
  
  
    3.中西国家诚信观比较
  
    要实现中式诚信观,就要有一个信仰核心,让全体民众去以其立约,而这个信仰核心面前,也就不能把民众再次划分出各种“敌我”。所以中国古代皇帝号称 “金口玉言”,不仅是绝对权威,也是绝对诚信。如此才能确立威信,表率万民;而且皇帝只要面对子民,不论好坏良贱,不论奖善罚恶,一律是“金口玉言”,因为内部诚信为中式信仰之绝对;而并只要敌方能“化敌为友”,主动投靠,这种内部绝对诚信也将适用于他们。这样才能让万民对未来有所依据有所希望有所信心,才能维持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。
  
    西方国家机器也是有“隐私权”的,体现为“国家机密”。但在现代民主国家里,国家机密也即国家隐私权是由民众所授权才能得到承认,至少也要受到民众授权之代表的授权或监督才能成立,决不是想不说就不说,更不能故意欺骗民众。欺骗民众的下场就是和尼克松一样被轰下台。
  
    也就是说,中西的“对内”的“国家诚信观”都是“绝对”的,但因为历史时期、经济结构、生产力层次、所有制等等的区别,中式的国家隐私权更趋向于无限和扩张,即让你知你才可知,但让你知的必真实,而且你还有保守无限国家机密的责任;而西式的国家隐私权更趋向与有限和内敛,即被承认的隐私权才有效,只要未被民众承认的都必须公开。
  
    但无论如何,国家机器都必须对全体国民诚信(尤其是正式的官方发言,否则按中式观念就是把针对的国民当成了“敌人”),这样才能谈得上代表最广泛得民众利益,否则迟早被一个能代表更广泛利益得组织所取代,就更不要说用欺骗得方式了。
  
    国家以“正义目的”为“道德存在依据”,法制、诚信就是“程序正义”,而且“唯有诚信可通往真理”,如果国家机器经常践踏法制和诚信,那就很难说这个政权是把大家引向正义、光明、正确的,虽然某些“善意的谎言”貌似短期“更有效”,但失去“国家诚信”的政权,必将造成民众诚信迷茫和丧失,将最终失去 “国家权威”,失去政权本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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